第十二条

有效

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按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程序予以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该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的,收费单位应当自收费项目取消之日起停止收费。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