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项目与制定标准第十二条有效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按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程序予以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该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的,收费单位应当自收费项目取消之日起停止收费。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