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单位、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