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