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