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项目与制定标准第十四条有效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更新。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交和举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