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5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8月10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8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三
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白天鹅栖息地是指适宜白天鹅野外生息繁衍的黄河滩涂、沼泽、湖泊及浅水区域等湿地。
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天鹅、其他天鹅属鸟类和白天鹅栖息地重点保护区内的其他野生鸟类等动物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保护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管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环境和资源;
(二)制定并实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开展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栖息地管理
(一)保护区。本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白天鹅栖息的湿地为保护区。
(二)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内白天鹅实际栖息活动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养殖;
(二)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
(三)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四)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围垦、填埋湿地;
(六)擅自捡拾鸟蛋;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
(二)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
(三)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果实;
(四)擅自放生;
(五)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
(六)其他破坏重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直升机超低空飞行;
(二)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
(三)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鸣笛;
(五)游泳、遛狗、放鹰;
(六)驱赶、惊吓白天鹅;
(七)翻越护栏、随意投食;
(八)其他影响白天鹅栖息的行为。
在白天鹅重点保护期,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白天鹅栖息造成惊扰。
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黄河沿岸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等机制,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禁止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天鹅栖息地范围内白天鹅及其他野生鸟类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做好白天鹅栖息地周边地区家禽的疫情监测、疫病防控和处置工作,防止家禽与白天鹅等野生鸟类疫病交叉传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科普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白天鹅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保护区开渠、打井、挖窑、挖塘等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造成环境破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鸣笛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在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制定和实施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的;
(三)未依法采取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措施的;
(四)发现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违法造成严重破坏、污染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