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七条有效除第十六条规定外,在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二)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三)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果实;(四)擅自放生;(五)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六)其他破坏重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