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除第十六条规定外,在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

(二)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

(三)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果实;

(四)擅自放生;

(五)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

(六)其他破坏重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