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