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升机超低空飞行;

(二)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

(三)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鸣笛;

(五)游泳、遛狗、放鹰;

(六)驱赶、惊吓白天鹅;

(七)翻越护栏、随意投食;

(八)其他影响白天鹅栖息的行为。

在白天鹅重点保护期,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白天鹅栖息造成惊扰。

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