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七条有效依法设立的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管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环境和资源;(二)制定并实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开展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科学研究工作;(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