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养殖;(二)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三)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四)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围垦、填埋湿地;(六)擅自捡拾鸟蛋;(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八)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