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三十条有效禁止非法圈养、猎捕、杀害白天鹅;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白天鹅及其制品。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