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9月30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疆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依法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条件,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开工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不擅自变更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开工后十五日内,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申请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不投入使用;
(七)验收不合格的,自愿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园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离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二)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扶贫和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一)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批准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