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