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