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暂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