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暂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