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