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