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