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