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