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90年4月30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一)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或者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于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一次选举未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时,应当重新确定候选人或者确定第一次选举中得票较多的为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名额没有选足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辞职被接受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会议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五)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督促其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督促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
(三)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五)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缺位时,从主席团成员中推举一人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