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分工联系选民,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等,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