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副主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