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主席团会议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