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