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