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