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

(三)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五)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