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一人,可以设专职副主席一至两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