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三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依法进行下列议程:(一)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四)选举或者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