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依法进行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或者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