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 制定机关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10月1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12月24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1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4月2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修正)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批、选聘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初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根据规定的额度评选出进入复审的成果。
复审学科组的职责是:复审经初审通过的成果,根据规定的额度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一)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
(二)省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驻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其它工作部门及其它非本市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的;
(三)在规定期间内被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其申报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在评奖中不能多处申报。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条例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
(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一)著作类,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论证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
(四)社会科学方面的音像作品及电子出版物。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申报评奖的成果没有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该项奖励空缺。
(一)市级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成员可以直接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
(二)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系统)申报;
(三)非本市的可以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非本市人员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将其获奖业绩转给本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