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三条有效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奖,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