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集体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市级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成员可以直接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二)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系统)申报;(三)非本市的可以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