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评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审核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则获奖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