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评审组织在评议和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