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非本市人员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将其获奖业绩转给本人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