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条例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