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条例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

(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