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凡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
(二)省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驻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其它工作部门及其它非本市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的;
(三)在规定期间内被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其申报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在评奖中不能多处申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