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执行代表职务与原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工作的指导。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请假是否同意应书面批复。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但坚持该议案的代表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该议案仍然有效。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主席团不得搁置,必须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作出是否罢免的决定。
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的机关、组织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情况的答复应由承办机关、组织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承办的机关、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并在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正式答复代表,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承办的机关和组织依照上款规定再作研究办理,承办的机关、组织必须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再次答复代表。
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拖延不办,要追究承办机关、组织负责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予以公开。
代表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制订必要的制度,拟定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将视察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尽快处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工作。
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在十日内将约见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
代表对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反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被约见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要求重新办理的,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专题调研应当与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相结合。
有关机关、组织在调研前应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调研结束后二十日内,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尽快处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辞职后,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本级代表的辞职后,应通报原选区。
前款所列情况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恢复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供本人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