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请假是否同意应书面批复。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