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应当与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相结合。
有关机关、组织在调研前应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调研结束后二十日内,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尽快处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