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立即将法律文书送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

前款所列情况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恢复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