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