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辞职后,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本级代表的辞职后,应通报原选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