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组织收到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来信,接待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来访后,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