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本级或者应邀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评议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