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监督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
(二)依法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账簿、票据、文件等数据;
(三)向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抄录、复印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着装,依法办案,文明执法。
第三章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价格监督的作用,可以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依法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
第四章内部监督
(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二)建立健全价格台账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
(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价格违法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三)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五)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依此收费;
(二)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者停止征收,仍未停止收费,或者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照原标准收费;
(四)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七)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
(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
(九)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
(十)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