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社会监督第十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价格监督的作用,可以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依法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