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内部监督第十二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二)建立健全价格台账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