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